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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险,而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给个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备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修订有利于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作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无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试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2、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品,应该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的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露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须的防护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用人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企业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11)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跳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险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时装化,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